再保险的作用是扩大经营能力
再保险可以扩大经营能力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受资已支付保费和总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限制的。由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额是有限的,因而其自身的承保能力也就是一定的。
通常各国都通过保险的有关立法,制定资已支付保费、偿付能力等对保险公司的限制标准,以此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额度和经营范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有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每个保险人承保的业务总量即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额(包括公积金)的十倍。也就是说,资本额不能低于业务量的10%,否则,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将潜伏着危机,需要清理。保险公司的资本额占业务量的10%这一界限又称作清理线。
由上述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承揽业务,而是要受到其资本量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发展,突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因为在计算保费收入时可扣除分出保费,只计算自留保费。因此,可利用分保,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例如,当保险人的资本额为50万元时,如果按照10%的法律限定,保险人的业务量最高只能做到500万元,倘若超过500万元,就表明超越了清理线,潜伏危机。然而,如果保险人利用分保则可将业务量突破500万元的限制。当业务量为2000万元时,只要保险人自留保费额保留在500万元以内,那么,其资本额与业务量的比例仍然维持在法定的10%,即使大于或等于10%,保险人只需将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出去就可以了。这样,由于有了分保,保险人可将原来只能做到500万元的业务提高到可做到2000万元的业务量。由此可见,再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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