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品的分类概述

随着保险需求的不断扩大,保险商品在日益增多。美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与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三大类;日本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我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大类。现按我国的分类法,介绍保险商品的种类如下: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是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按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或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种。例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等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为无形财产。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的,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其损害责任必须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的。
(四)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将投保人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有保险标的的保险,或者说,它是担保被保险人能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一种担保,它保证被保险人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保险责任规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二,由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我们称之为信用保险。如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导致出口商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按实施方式分类
(一)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保险。法定保险的特点是:只要在保险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不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全部办理保险;保险金额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而不是由被保险人自选确定;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一定的约束性。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下,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其特点是:被保险人可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和选择投保金额;保险人可自主决定承保与否和商定承保金额;自愿保险要坚持贯彻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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