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弃权与禁止反言。早期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的,这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单方受约束而处于不利的地位。随着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约束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由此,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包含了约束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规定。
(1)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
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此项权利的存在。除保险人知道存在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而可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外,其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抛弃。
(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质的规定,即只有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3.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4.赔偿方法。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如:采取限额责任赔偿方法,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采用免责限度赔偿方法,当损失在限度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1)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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