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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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无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盗窃行为;
(二)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遭受盗抢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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