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责任。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保险人均要赔偿或给付赔偿金。
(一)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法对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规定不甚明确。本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保险事故原因,应主要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通常情况下,对下列原因引起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时,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有明文限制的除外,如火灾保险合同中规定,由地震引起的火灾,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可预料,指危险的发生事前不能加以确定;不可抗拒,指危险的发生不是人力所能抗拒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知道危险已发生的,保险人不受合同约束,不承担保险责任。
2.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引起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虽然是明知,但被保险人不是为贪图保险金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
4.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物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火灾保险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的,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5.因战争造成危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法虽没有列举因哪些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赔偿责任,但在第2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时,保险人不但不负赔偿、给付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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