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概念及保险市场的类型
市场的一般概念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有商品的地方,就必然有市场。市场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指买卖商品的场所。其特点是具备一定的地点和设施。广义的市场,则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及其意志行为的总和。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尤其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市场主体,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等等。
保险市场的类型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保险市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1.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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