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订立
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为转移所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其他接受保险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的当事人是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都应具备经营该种保险的资格。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负的补偿、给付责任就是订立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是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前提。
再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再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包括分保条、合同文本以及附约。
再保险合同一般经过再保险分出人出具分保单的形式作为订立再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欲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分保条的内容全部接受时,即视为承诺。这个承诺送达再保险分出人时,再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作为再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分保条应包括原保险合同的险种、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费率、原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和再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便欲接受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保险人对这些内容进行承诺。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下面所述的内容是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供参考采用。
1.共同命运条款。共同命运条款,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利益和义务上有着共同的命运。这就使原保险人能够与再保险人达成共识,在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积极地开展业务。但是,原保险人应当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对业务进行选择,合理拟定费率并要适当地处理赔款,以便使双方都有利。
共同命运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凡有关约定业务的保险费收取、赔款支付、向第三者追偿、参加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但是,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再保险人概不承担。共同命运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负责超过再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同时对再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灾害事故的赔款和费用也不负责。
2.过失或疏忽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是指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由于自己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承担。如果原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漏报了应当列入报表的业务,在发现这一失误以前所发生的赔款,再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约定责任。作为原保险人一方来说,应当尽量减少失误,一旦发现有失误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
3.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再保险合同是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的。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在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4.其他条款:
(1)缔约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2)合同生效的日期。
(3)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再保险业务的种类、地理区域及再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4)除外责任。
(5)保险费条款。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包括有关账单的寄送及账务结算的事宜。
(9)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10)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保险费及赔款所使用的货币、汇率的确定。
(12)合同期限。
以上介绍的是再保险合同所经常采用的条款,每一再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协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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