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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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活动的最终反映,是体现保险公估师公估技术的重要一环。因此公估报告的撰写和编制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内容系统完整,实事求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分析说明逻辑性强;论据可靠充分,结论准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行文流畅,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标点符号正确。所有数字要有分节号,并保留两位小数。
3.文字排版整齐、美观,序号排列规范、一致。
(二)特殊要求
1.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基本概念清楚。
2.根据保险原理及条款规定,准确确认保险责任,准确、清楚的核定损失。
3.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理算的要在公估报告中进行详细理算,理算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4.按接到案件的部门和日期对公估报告进行编号。若公估报告有差错,则收回原公估报告,重新送交改正后的公估报告,并在原公估报告编号末尾加“R”,以示与原公估报告的区别。
5.公估报告须经过校对、复核、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外发,即公估报告实行三审制。主办公估师和协办公估师负责对公估报告进行全面、细致的校对、复核,逐级审批。
6.公估报告原则上要求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送交委托人,副本留存公司备查,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可追加公估报告。副本应包括正本的所有资料或复印件、查勘记录及主要灾损相片等。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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