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规则
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本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也就是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此即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在分业经营中所指的同一保险人,就是同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是人身保险业务,而不能两者都经营。如果在一个保险公司中,也就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下设两个经营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不符合分业经营规定的。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来兼营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如果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仍然应当视为同一个保险人兼营。
实行保险业分业经营有其必要性。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特定的损失率而制订的合同,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根据比较可靠的数理精算基础而制订的合同,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而人身保险是长期保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很可能使保险人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行为。例如当保险公司承保了劣质财产保险业务导致巨额索赔,严重危及其偿还能力,就可能挪用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侵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单期满时得不到给付,不利于人身保险的发展。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上明显不同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从当年的自留保费中提取的,人身保险的准备金则是从保单全部净值中提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必须以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为基础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才能充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兼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混淆两种业务的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使财务管理混乱,从而逃避国家的合理监督。
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不同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金高度的流动性和足够的偿付能力,所以其积存资金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用于期限长、回报率高的项目。人身保险在短期内保险公司不会有大额给付,其积存资金可投资于回报率高、期限长的项目,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并不高。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业务,在资金运用时可能出现以短期性资金用于长期性项目的情况,当出现巨额索赔时,保险公司无法合理变现来履行义务。或者本属于长期性的资金,由于投机而可能用于短期性项目,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降低了保险业的效率,也增大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也可能带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受限,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不便的弊端。但总体来看,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符合现阶段国情要求。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不够成熟,精算统计技术也不完备,加之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性质不同,势必会造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相互混杂、风险层次叠加、财产险长期挪用人身险准备金从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立法规定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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