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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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申领时间:自然分娩或是流产后90天内。
2,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一份一张)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
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生育妇女本人本人实名制的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具有转帐功能)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受理部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就近方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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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领取地点: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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