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程序统一支付标准
近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日照市人社局出台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核发问题的政策,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程序,统一支付标准。
据了解,按照新的政策,职工生育时间早于参保日期的,生育基金不承担此次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正常缴费连续十二个月以上,不包括补缴时间;凡参保一年内生育的,须经社保稽核,对查证确为单位实际用工的,可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否则,不予支付;生育女职工未经资格认证已出院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生育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对不能提供发票原件的,只支付生育津贴;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享受生育补助金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对不能提供发票原件的,不予支付生育补助金;经审批缓缴的困难企业,缓缴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暂不支付,待整体补缴后,由生育基金支付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暂不支付,待整体补缴后,由生育基金支付期间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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