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受益人
依照本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这是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人享有优先受领保险金的权利,该第三人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而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受益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否则,受益人是合同关系人。依本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一)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实践中,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
1.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
2.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其指定的人;
3.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4.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人或数人。
(二)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当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人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保险金请求权,正是受益人实现自己保险金利益的一项必要权利。若无此权利,受益人就无法获得保险金,受益人也就没有意义了。为维护受益人权利,本法明确规定,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所以,依照特定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就成为认定受益人的一个必要条件。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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