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的退休人员仍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我国的《保险(放心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上述两个表述,在今年3月期间,曾接到多起市民的来电咨询,质疑为何中山本地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查询发现,在今年市两会期间,有市人大代表也专门就此提出建议,希望能“免除中山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但近日获悉,因国家相关配套政策没出台,因此,中山的退休人员仍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市民:
退休还要交
医保费负担重
早前,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民拨打本报的报料电话,称中山现行的医保政策让退休人员还要缴交医保费,增加了原本收入不高的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这一做法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市民表示,“如果参保人工作多年,在职时已每年缴纳医保费,但退休后还要一次性缴纳数额较大的医保费,或者逐月缴费直至死亡,否则就不能享受补充医疗待遇,这个规定很不人性化。”
人大代表:
中山政策与国家法律内容不符
与此同时,注意到,黄树标、陈君钰等9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中山市两会期间,联名递交了《要求免除我市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建议,提出现行的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用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认为《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是否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互矛盾。建议中山市对退休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修改现行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部门回应:
中山是按要求收缴费用
近日,市人社局对此进行了回应。据介绍,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但目前国家未明确退休人员的累计缴费具体年限,因此,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各自规定的缴费年限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人社局表示,国家《社会保险法》当中的配套文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目前正在制定中,征求意见稿对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为使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与国家有关法律有效衔接,中山计划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修订中山本地医保政策。
此外,市人社局现阶段正在调研周边市有关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框架下,尽快出台中山市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有关规定。
有市民提出:如果在职期间已缴满25年医保,是否可以停止缴纳医保,退休后是否也可享受免费医保待遇?只有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到缴满规定年限后不缴费也可以享受医保的待遇,“医疗保险是在参保状态之下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旦终止参保,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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