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职工发生疾病时该有谁买单
下面来看一则关于劳动者维权的案例:2006年10月张某进入余姚某电器公司工作,去年2月底,张某患脑梗塞住院治疗。此时,张某才知道公司只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医疗保险。两个月后,公司为他缴纳了医疗保险,但张某之前花费的5万多元医疗费不能报销,需要自己承担。
张某出院后在家休养,并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与公司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他之所以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是因为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医保,公司应承担责任。
去年7月底,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称张某法定的医疗期将于8月31日期满,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到时将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对此,张某未表示反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但随后,张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了三项诉请: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支付医疗补助费;三、承担其住院期间的5万元医疗费。
近日,余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对张某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要求公司支付5万余元医疗费的诉请,法院判决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电器公司承担,其余医药费由张某本人承担。
[说法]
余姚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这起劳动争议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同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可获得的医疗期为6个月,且按一年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公司虽然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要求张某确认能否从事原工作、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但按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张某即使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应先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当张某仍旧无法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才可以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要求,否则属违法解除,对此,张某依法可选择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张某在诉请中选择了经济补偿。
其次,在医药费用报销方面,用人单位对患病职工跟工伤职工在医疗费方面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对工伤事故职工,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只在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承担医疗费用。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张某参加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本来可以报销的医疗费无法报销,用人单位需对这部分费用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如果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是患重病或绝症的,还要适当增加。本案中,因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所以,其公司还要额外支付一笔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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