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承保额是分保接受人对于分出人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限额,承保额与自留额的性质相同,因此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与自留额相同,也就是说自留额和承保额都是对于危险所能承担的责任限额。但是由于分保业务是间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对于承保风险的情况并不直接掌握,所以,一般地承保额比直接业务的自留额要低,掌握更加从严。
由于分入业务来源于国际市场,各个市场都有一些特殊的做法,这就要求负责分入业务的承保人必须具有对国际市场必要的知识和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经过专业的训练,使其有能力结合本公司既定的接受分入业务的方针和原则,逐笔审查分入业务的质量,然后再确定承保额度。也就是说,承保人具有对分入业务的控制承保额度的决定权。
一个经营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分入业务承保额,一般事先都规定一些准则,承保人根据这些准则,具体确定每笔分入业务的承保额,这样对承保人的业务素质,必然要有很高的要求。应该说,一个经营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效益的好坏,选择承保人起着决定性的因素。
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基本的因素是资已支付保费和保费收入。如资已支付保费为1000万元,保费收入为3000万元,确定承保额为资已支付保费的3%,保费收入的1%,计30万元,但运用于各种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种类,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现根据分保方式并结合业务种类予以说明。
一、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的承保额,应按险别分别确定。以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为例,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之间的比例关系。
具体步骤是,先按规定的承保额分别计算出对这两者的百分率,从而选择其中以较低的百分率对分保限额加以计算,将所得的金额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例如,接受公司对财产险比例合同的业务所规定的承保额为30万元,现由经纪公司介绍两笔财产险分保建议,对于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的计算如下:
第一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元,为限额的6%。
估计保费200万元,据分保建议中所提供的资料,赔付率估计可高达150%,据此,估计赔款额为3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是赔款额的10%。
据此,选择这两者中较低的百分率,即6%,对分保限额500万元加以计算,算出的金额30万元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第二笔:合同分保限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承保额30万元同样是为限额的6%。
估计保费300万元,最高赔付率估计为200%,故赔款额可高达600万元,承保额30万元为赔款额的5%。
因此,可按较低的百分率,即5%,对分保限额500万元加以计算,所得的金额25万元作为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笔业务,因赔付率过高,应拒绝接受。
据上述例子,可以说,如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其他财产险业务,如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建工险及石油险等均可参照这一办法来考虑承保额。对货运险还应考虑到港口和码头仓库的责任累积,承保额可规定得低一些,如20万元较为合适。
对于人身意外险业务,应按每一船只或每一架班机可能的责任累积来考虑承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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