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海南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成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及海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据了解,海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三亚市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标准暂时按该地区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标准)。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据介绍,海南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65%和35%。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要求各地区都要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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