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能否弥补社保资金的缺口
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文中提到应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关专家表示,严格意义上,这并不完全是一个全新的税种,而是将现在人们所熟悉的社会保险费转为社会保障税。
在开征一项税之前,征税目的及相关科学论证必须先行,以免出现税外收费、税收目标无法达成的情况。那么,具体到社保税,其征税目的首先应当是用于弥补社保缺口。而我国社保资金的缺口约为2万亿元,仅依靠“费改税”,是难以弥补的。其次,社保“费改税”,可能意味着上缴费用的重新分配。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建立个人账户,而以往征费的名目常常是为了充实个人账户。一旦“费改税”,则很可能意味着上缴费用从“个人财富”变成了“公共财产”,由政府统筹使用。
我国社保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各地社保部门均有权从个人账户中调用资金用于当期支付,社保“个人账户”有名无实,长年“空转”,加之社保资金近年大规模推进――2007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突破两亿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11个省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也达到1.8亿人,88个城市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已扩大到全国86%的县,参合农民达到了7.3亿人……这也使得社保资金缺口日益庞大,难免出现拆东墙补西墙、个人养老账户有名无实等状况。
在我国,公众的养老费用缴纳额并不低――“个人缴费部分三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20%”,在有些地区,个人支出部分甚至超过了个人收入的60%,相应地,单位缴纳的部分也不少。这些资金如果全部进入统筹账户,对于很多人来说,加入社保体系或许就不如直接购买商业保险更划算。这或将给政策的推进带来阻力――已经有学者提出,富裕的地方征税多,但在最终享受待遇时却全国统一,改革可能会因此有一些阻力。
顾名思义,社保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保资金的不足,而不是为了体现二次分配的公平。二次分配的公平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中。税收专家刘桓指出,按照国际惯例,社保税属于所得税形式,也就是说以个人所得为基础,以固定税率为系数,计算出每人应该缴纳的社保税额,然后按统一的标准征收和发放。不管纳税人在何地,都可以征收、缴纳,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将迎刃而解。但问题在于,在我国一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工薪阶层为主要缴纳者、灰色收入部分难以掌握等问题一直存在,而各地缴纳社保费用的接续过程中同样存在标准难题,致使各地推进社保接续的热情不高。“费改税”后,这些难题仍难以得到解决。
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一些很好的办法解决社保难题,比如通过逐步出售国有资产,为全民养老服务。去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含国有股的IPO,均须将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持有。截止到今年3月29日,国有股转持办法颁布后新上市的65家含国有股公司,其国有股东全部履行了转持义务,共转持股份28.89亿股,发行市值198.27亿元;部分国有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共上缴资金3.65亿元。社保转持国有股的发行市值已超过650亿元。未下发国有股转持通知的国有股东还有619家,其中主要是地方国有股东,占全部追溯转持股份发行市值的20%。正因为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全国社保基金会理事长戴相龙前不久表示,计划2015年将社保基金规模扩大至2万亿。国有资产本就是全民资产,划归社保无可厚非。中国经济上升,国有资产可以高价出售,全民的社会保障也得以随之水涨船高,如果经济发展不利,社保水平当然不可能一枝独秀。类似的办法或许比社保“费改税”更有研究价值。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