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方针,分散决策,因地制宜,分级管理。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保护生育妇女合法权益,协调两种再生产配置比例的一项社会政策。因而,其主体制度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同时,鉴于我国沿海、内陆、边陲以及城市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差别巨大,在改革步骤与发展速度上,也应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忌事无巨细都由国家大包大揽,注意集中各方思路,发挥团体组织、社区服务以及家庭保障在生育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考虑到生育社会保险各要素在具体对象、实施方式、基金来源、待遇标准和享受条件等方面的个性,对具体保障制度,要进行分类设计。实行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立法权限清楚、相互配套咬合、与社会保障总体工程协调结合的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保障生活,有利生产,兼顾公平与效率。
建立生育社会保障体系的直接目的是保障母亲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基本生活。因而,无论是保障形式、制度设置,还是保障水平、筹资体制,都要以能够保证母子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同时必须考虑到,经济发展是一切社会保障事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提高效率完成,因而生育社会保障必须发展适度,要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促进综合效率为前提,服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提供保障,实现公平效益,焕发妇女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达到促进生产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
3、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坚持区域覆盖,加快社会化进程。
生育社会保障的建设,涉及劳动、人事、卫生、计生、财政、税务、统计、银行、工会、妇联等多个部门的业务,是一项综合工程,必须从提高整体效应出发,坚持科学性、严肃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针对现实中具有关键性、要害性、全局性的生育保险筹资管理体制问题,突出重点,着眼全局,统筹各方,面向未来制定总体规划,以保证改革沿着有序前进的方向发展。逐步求取合理调整生育保障布局,优化这一事业的结构,提高区域覆盖率和基金统筹率。
4、强化全体公民的生育社会保障意识。
针对传统生育决策观念是生育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阻力的现实,依靠全社会力量,加强理论普及教育。结合民俗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破除生育是家庭私事,妇女个人私事等陈规陋习,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提高参与度,转变社会对生育价值的认识,为生育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扫清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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