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提高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就医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和讯放心保)制度,松原市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松人社通字[2013]79号),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统一起付标准。统一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每年只收取一次,标准为每年每人200元。
二是统一年度最高支付额度。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
1、肺心病:2000.00元。
2、慢性肝炎:2000.00元。
3、类风湿性关节炎:1500.00元。
4、冠心病:1800.00元。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000.00元。
6、精神分裂症:2000.00元。
7、糖尿病胰岛素治疗:2500.00元。
8、高血压:1800.00元。
9、慢性支气管炎:1500.00元。
10、支气管哮喘:2000.00元。
11、风湿性心脏病:1500.00元。
12、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00元。
三是扩大申报范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患病情况,可最多申报三个门诊规定病种,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乘以相应系数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两个病种的系数为0.8,三个病种的系数为0.7。
四是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以统账结合形式参保的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只清零一次,个人账户清零后方可享受待遇,在随后的就诊过程中,个人帐户可以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是统一申报程序。参保人员须按有关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到指定医院按规定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参保人员自动放弃申报,待遇不补。
上述政策调整将给松原市参保职工、居民带来实惠。
该项政策的推动和落实对于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制度,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有重要意义。但是新政策的实施还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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