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将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门诊部)资格准入工作
此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工作的申报范围是市本级城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各类医疗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本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准入条件更加明确,要求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正式营业满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建筑面积、科室设置、设备、人员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详见附件1),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并在有效期内,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3月23日9点至4月3日17点,符合申报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情况可在申报时限内通过网络查询。4月6日至4月17日,进行报送材料和资料审查。已经通过网络审核的市本级城区内的各类医疗门诊部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西民主大街809号人社局B座321室)报送申报资料。
在整体申报和考核评审过程中,长春市人社局将组织医疗保险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考核组统一进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名单、分数将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存在违规或虚假信息,2年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市人社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照《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定点服务、直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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