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杭公积金〔2015〕15号),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是指职工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已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杭州市最低月均工资标准。
二、关于贷款额度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2015年11月1日前,职工可贷额度确定仍按杭州中心现行月缴存额分档方式和标准执行,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各自的可贷额度相加,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1、职工月缴存额为148(含)-530元,最高可贷额为15万元;
2、职工月缴存额为530(含)-1274元,最高可贷额为30万元;
3、职工月缴存额为1274(含)以上的,最高可贷额为50万元。
具体可贷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标准、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015年11月1日起,职工可贷额度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统一执行15倍。
三、关于月均余额确定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含申请当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的平均数(不含12个月内的一次性补缴),对于初次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四、关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住房为140平方米(含)以上商品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购买二手房的,仍按原二手房首付比例有关规定。
五、关于政策调整执行时间。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5年4月3日起执行,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职工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月均余额方式确定可贷额度。
六、其他。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原政策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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