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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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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从今年1月起,江门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近日,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征求市中级法院的意见,印发了《关于审理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参保单位与工伤认定的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作为工伤案件的责任主体。在双方同意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工伤职工的诉请。仲裁机构核算职工的工伤待遇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计发基数为准。

根据《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从今年1月起,江门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近日,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征求市中级法院的意见,印发了《关于审理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四方面明确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工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工伤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参保单位与工伤认定的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作为工伤案件的责任主体。二是劳动者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涉及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仲裁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仅凭《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在双方同意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工伤职工的诉请。四是工伤职工月工资基数的确定。仲裁机构核算职工的工伤待遇以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计发基数为准。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关系争议时,认定的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计发基数有差异的,对工伤待遇部分不作调整,该月平均工资仅作为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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