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上调五类群体社会保障待遇
在上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南京市人社局4月29日发布消息,提高全市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等五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其中城乡居民的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比全省105元的平均水平高出205元。社保待遇调整全部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纳入养老金待遇调整被征地农民主要是六城区。根据进入被征地保障的时间调整方式有所不同。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元/月—425元/月调整至330元/月—470元/月。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老年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发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虽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已经撤县建区,但南京市规定这些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可以结合本区实际,自己制定办法。
南京今年继续上调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的“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的社保待遇。具体调整办法为:“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489元)差额少于50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0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60元。上世纪五十年代退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至850元。
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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