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下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说了吗?养老保险又有新动向了,好像是缴费年头越多回报越多……”近日,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话题在市民之间广为流传。那么,这个消息是真是假,具体如何解读,记者找到了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了解。
据了解,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了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本报针对这一机制开设专栏,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希望您进行关注。
问题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问题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问题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问题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
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问题五: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扩展阅读: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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