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退休金具体的享受条件需要明示给群众
“文革”响应号召下乡插队务农,这段经历是否属于工作,该不该享受退休金?珠海一位六旬翁对这个问题较起了真,近日一纸诉状将珠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珠海社保)推上法院被告席,追讨“文革”期间的退休金,但这一诉求历经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老人“文革”插队下乡应视为工作时间这起民告官案的当事人名叫梁卫欢。2014年5月,老人临近6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向社保部门申请核发退休金。据法院一审查明,最初老人填写的工作简历一览中将其参加工作的起始年限确定为1975年,社保部门经核查后认定了这一工作年限,同意从2014年6月为老人发放养老金。
但随后,梁卫欢修改了工作年限,称其1969年1月1日“文革”期间,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到乾务公社乾北大队第一生产队插队务农,至1975年才正式回城参加工作,这期间的经历也应视为工作时间,要求养老待遇从1969年开始计算,并补发期间的养老金。
梁卫欢说,他小学毕业后,就与很多同学一起下乡插队,后来办理退休待遇时发现这些人全部都享受了下乡工龄待遇,社保部门如今不认可自己在“文革”期间的下乡经历是工作,明显是采取了双重标准。
社保下乡时小学刚毕业不属“知识青年”
对此,珠海社保部门解释,经调查,梁卫欢在1969年1月经乾务公社自行动员下乡,当时未满16岁且文化程度为小学毕业,期间梁卫欢又先后于乾北附中读初中、乾务中学读高中,至1974年12月才被斗门县供销合作社招录为固定工,试用期从1975年5月开始计算。
该部门称,根据现行规定,“文革”下乡经历认定工龄的需系经动员办理下乡插队手续的城镇户口的中学毕业生和社会知识青年。但梁卫欢属于未经当地县(市)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审批、由公社自行动员组织下乡的人员,且其在下乡时的学历、年龄均不属于粤劳险(1986)89号文件中规定的中学毕业生或社会青年,因此其在1975年工作前的时间不得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法院支持社保部门意见
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社保部门的意见。终审法院称,“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系指符合当时文件规定范围的对象、经动员办理下乡插队手续的城镇户口的中学毕业生和社会知识青年,梁卫欢下乡时是小学生,不享受下乡知识青年待遇,而其在下乡期间从1969年9月至1973年7月期间,先后就读初中、高中,其身份系学生,这段时间也不能认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法院认定,梁卫欢的工作年限从1975年末“文革”尾声回城正式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社保部门此前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老人上诉。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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