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变化更改逐渐统一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了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城乡居民参保年缴费标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标准增加。参保人员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最高补200元。县(市)与区补贴标准统一。具体补贴标准为:
四、特殊群体代缴保费标准提高。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七、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全部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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