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实施公积金异地使用,但须满足三大条件
在南昌缴存了公积金,现在也可以到省内其他10个设区市申请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6月11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自6月3日起,我省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规定凡在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解读新政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住房公积住金异地贷款是指在缴存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内异地贷款须满足3个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2、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3、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缴存地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享受缴存地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
监管办法
中心定期核对异地贷款情况
贷款地中心与缴存地中心将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缴存、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异地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11日,省住建厅一负责人介绍,如果贷款人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或者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地中心将及时通知缴存地中心配合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缴存地中心应当暂时冻结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资金,促使其用于偿还贷款已支付保费、利息及罚息。
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贷款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依法予以追究。
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或者虚假而造成的异地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未还的已支付保费、利息及罚款。
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其实对开发商而言,也是有利的,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购买者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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