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柳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
4、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属以上第2、3、4款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清本息全部提取;属第1款的,根据桂房改办字[2001]9号文的规定,“只能在购、建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条件,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但是,若职工所在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在单位补清欠缴住房公积金后方能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提供的其余资料均指原件):
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
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
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
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经法定程序确认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凭户口簿、合法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或遗嘱、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
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工按本办法第三条2—5项的规定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
(五)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满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住房补贴的提取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维护职工的住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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