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通知
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闽建金管〔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放宽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职工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每位缴存职工每月400元标准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按以上标准计算的12个月房租。
三、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的证明和结婚证,并面签对承租行为、婚姻状况及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5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通知》还提出,将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根据新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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