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通告,从今年7月份起,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调整主要分以下几点:
(一)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下同)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之和。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见角见分进元。
(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976元计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8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申请调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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