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补缴办事指南
济南住房公积金补缴办事指南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1、单位缴存登记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简称开户补缴);
2、单位被批准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逾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或个人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5、其他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1、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 (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最高月缴存金额上限。
2、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5、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
(三)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先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补缴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按照应补缴的时间顺序列出补缴明细,经公积金中心网上预审通过后,持下载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和补缴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正式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持公积金中心审核手续及交款票据,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入账手续。缴存银行应按照公积金中心核准情况将补缴金额按年逐月计入职工账户。
单位因经济效益原因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恢复缴存时,确无能力一次补齐以前年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暂缓补缴。单位申请暂缓补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做出对以前年度欠缴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并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会议决议应附到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工会印鉴。
(2)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暂缓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核实。并自接到单位申请起2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书面回复。
破产、撤销单位在清算期间、经批准暂缓补缴单位以及批准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内,当有职工办理退休等销户类提取或个人账户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补缴。
对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委托各缴存银行进行催缴。在催缴后,当月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恢复正常缴存。在书面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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