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资料: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价格核准通知书”及住户登记表、付款凭证、身份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身份证;
3.异地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不动产发票、身份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付款凭证、身份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或发票、身份证;
6.集资建房的,提供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及职工分户花名表、职工交款收据、身份证;
7.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施工单位协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购建房提取公积金的时效期:交付首付款至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之内。
如果符合规定,夫妻双方支取的,还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如需提取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
(二)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身份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
(四)出国或港澳台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明细、身份证。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①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继承人证明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时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
(九)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身份证。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这里的单位指破产、倒闭、解散单位),提供单位破产、倒闭、解散的相关文件、个人未就业证明、身份证。
(十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生活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提示:
1、带齐以上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持我中心打印的支取单据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
2、申请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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