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缴纳存取比例更合理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5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279元。非私有单位缴存职工2014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39423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0853元,城镇私有企业缴存单位职工2014的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24682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2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95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014年度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基数下限均为14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4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财政供给单位按当年实际预算进行核定。
五、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二份加单位财务印章;
(四)与《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填写一致的电子数据盘;
(五)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表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须为A4纸张,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六、办理网点及核定办理时间
(一)办理网点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政三街网点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东区分理部
(二)核定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政三街网点为下午14:30—18:00)。
七、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参加核定的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点拷贝职工缴存信息,按规定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携带相关资料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核定办理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至8月31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已上传至中心网站,在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六)《工资基数调整清册》中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如拷贝信息身份证号码仍为15位,需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印章进行信息变更。
创建河南省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街道网点,目前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批业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就近选择各单位就近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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