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到每人380元
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14年每人320元提高到每人380元。
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落实参保居民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等待遇。要增强执行政策的严肃性,积极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完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就医流程,切实抓好门诊统筹联网结算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经办服务。
【社保知识】
济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不纳入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50元;对已参保的70岁以下老年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各级财政补助180元;上述人员中,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
(二)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50%,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一)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城镇居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40000元和50000元。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55%、50%;统筹基金支付5000元以上15000元(含15000元)以下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统筹基金支付15000元以上的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在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分别提高5%。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阴分娩的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18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50%,未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支付。每人每年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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