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流产适用
从今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7月28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月份参保人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也随之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补贴标准均未变化,但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4个月。
《通知》明确,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调整主要影响的是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参保人,少得3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和4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待遇也不同,分别调整为15天和42天。生育津贴最低标准执行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高于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刚刚公布的2014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63.5元粗略计算,15天的生育津贴约为2282元,42天的生育津贴约为6389元。
对于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参保人员执行以下生育医疗费政策: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如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腹产及难产35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这部分人群的生育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了现政策的42天。3个月的生育津贴以现最低标准粗略计算约为13691元,较42天的津贴多出约7302元。
此外,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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