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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第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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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上述新政策征求意见的公示期截止到10月29日,公示期间,市民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0月29日17点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反馈。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情况下,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仍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如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具体办理方式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上述新政策征求意见的公示期截止到10月29日,公示期间,市民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0月29日17点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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