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政府社保出新规生育保险调整待遇优

沈阳市女职工流产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主要影响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将少得300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沈阳市调整城镇女职工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同时,各月份参保人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待遇也随之调整,最多少得7302元以上。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生育医疗费少得300元
政策:
不同待遇的时间划分点由此前的怀孕3个月调整为4个月。
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计算:
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参保人,将少得300元。
生育津贴以怀孕4个月为分界差4107元
政策:
根据调整后政策,怀孕未满4个月和4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待遇分别调整为15天和42天。
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也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42天,同时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计算:
按照2014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63.5元计算,15天的生育津贴约为2282元,42天的生育津贴约为6389元,差4107元。
怀孕满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原3个月的生育津贴以现最低标准计算约为13691元,较42天的津贴多出约7302元。
怀孕7个月
在二级以下定点医院引产个人不拿钱
在二级(沈阳市妇婴医院除外)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
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
如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腹产及难产3500元。
另外,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住院的,产前检查补贴按规定时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并申领。
相信大家读完这篇文章以后,大家多少了解了些沈阳政府社保出新规,生育保险调整待遇优沈阳生育保险调整后,女职工流产待遇做了优化,更显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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