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IT人员长时间加班导致猝死,“过劳死”问题引社会重视
前段时间,广东省深圳市一名36岁的IT从业人员长时间加班后猝死,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深圳市政协委员王鸿利提出,深圳作为经济发展最快同时也是竞争压力最大的城市,“过劳”已悄然成为许多行业的常态,急需对“过劳死”问题作深入研究并进行制度矫正。
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IT业“过劳死”的平均年龄仅为37.9岁。而从IT业近年来发生的“过劳死”案例来看,低于30岁的人占了不小比例。
“过劳死”的标准定义是: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是指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破坏,导致体内疲劳积蓄,诱使高血压、高血脂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致使患者死亡。因此,“过劳死”情况的发生,有相当部分原因是劳动者自身对工作的投入,过于追求精益求精的结果。但一些企业过度营造加班文化,形成高强度的竞争氛围,使得劳动者只能既主动又被动地加大自己的工作强度,不断形成身体和心理的紧张,最终积劳成疾。
王鸿利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要素。然而,“过劳死”在确认符合“三工原则”时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怎么证明劳动者是因为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死亡?“过劳死”往往发生在非工作场所,怎么证明与工作有关?“过劳死”的医学特征是心肌梗死、脑溢血等非特定类型死亡,怎么证明是因为劳累诱发?因为这些问题,“过劳死”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王鸿利认为,必须正视“过劳”问题的严重性,做好相关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加大力度防范“过劳死”的发生。
王鸿利建议,立法确定“过劳死”的医学鉴定程序和评判标准,明确“过劳死”是一种疾病,将其纳入疾病预防和控制体系范围。严格落实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控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是预防“过劳死”的根本措施,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关于工时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同时,通过特区立法,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考察劳动者生前最后3个月到6个月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确定是否存在过度劳动导致死亡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先行先试,为以后国家和广东省修改工伤保险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王鸿利还建议,可以从国家层面对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进行修改。比如,我国现行的会计期间为统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与很多企业的业务周期特点不相符,同时又造成了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年头年尾需要加班加点的工作,忙闲不均的情况非常严重。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各家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来选择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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