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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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通知》(杭公积金【2015】34号)的规定,公积金余杭分中心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展浙江省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具体如下:
一、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余杭区自住住房,可向余杭分中心申请办理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职工申请时,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明细对账单;(3)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所属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
三、余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二楼H区公积金窗口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继“央行930新政”之后,10月9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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