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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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宝鸡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增发金额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宝鸡市实际确定。其中,调整对象包括:宝鸡市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据了解,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增加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本次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伙食补助费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宝鸡市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实际,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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