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可扣划住房公积金
7月17日,吉安中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项工作全省首发文件,规定七种情形可扣划住房公积金。
瞄准“老赖”住房公积金
吉安中院执行局局长周慧表示,关于住房公积金查、冻、扣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昨日,吉安中院与吉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瞄准了“老赖”的住房公积金。
此举在安福法院几个月前的执行工作中已提前尝试。4月18日,安福法院通过冻结一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3万元款项,促使其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据介绍,执行公积金将成为吉安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日常作法,并形成长效机制。
七种情形下才可扣划
《意见》中,对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了不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社会保障性和互助性功能,保障当事人最低住房需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实行有条件扣划。”吉安中院副院长刘星表示,只在七种情形下才可以扣划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被单位开除的;被执行人退休的;被执行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被执行人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被执行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执行案件为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
为执行难开辟了新路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举为全省同类工作起到示范指导作用。”吉安市井冈山大学刑法博士张曙光表示,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存储于国家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个人财产,强制执行,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不过,他也指出,如果缴纳人是依此来保障最低住房需要的,则应慎重执行。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宗森表示,此举为执行难案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标志着公积金还债的方式变成现实,但如果住房公积金更多是社会保障和救助的组成部分,能否执行就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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