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实施车祸垫付政策,便民同时也遇困境
《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从6月1日起,浙江省温州市政府正式实施为遇车祸的受害人先垫付“救命钱”。
针对“救命钱”的发放范围,温州市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其实,针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抢救,本不存在“救命钱”这一说,因为即使没钱,医疗机构也要尽力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温州市实施此番规定,可以说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救助又上了一道保险,有法律硬性规定,有物质兜底,可谓减少了医疗机构不少后顾之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实也不是新事物。据了解,不少地方都相继都将这项制度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来推广实施,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温州规定的三种适用情形正体现着这一精神。不过,如此明晰界限的条文,方便规定顺利施行的同时,也存在让“老赖”有空子可钻的尴尬。
比如,虽有规定救助产生的治疗费用向责任人追偿,但如果碰上“老赖”,如何处理?该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在以往交通事故的救助中,从一般常理常情上说,肇事一方须预付医疗费用,但法律对此又没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预付医疗费用,但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这么干。这无形中就陷入了一种僵局,可以说是由法律的空白造成的。但在法律还来不及填补空白的时候,现行规定再不说清楚,只会从法理角度给了肇事的“老赖”更多可以安然置身事外的期待。
类似的,尽管“看病治疗有医保”理念深入人心,但实际上医保是不管交通事故的。根据《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而在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里提到按照责任划分,就是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同样会碰到“老赖”问题。要想让“老赖”断了念想,要想让“救命钱”花出去也能尽量收回来,减少各种不必要的亏空,增强“救命钱”制度的持续性和公益性,短期内可从完善规定条文入手,借助公权强制力做好“救命钱”追偿工作;长期来看,必须补上相应的法律漏洞,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的责任,让“老赖”赖不掉、逃不了,乖乖承担起责任。
再有,由于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只有定责,而无强制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力。而根据温州的规定,垫付“救命钱”的流程是,医疗机构应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然后通知医疗机构执行。要是碰上“老赖”,交警部门很可能也只能无奈地同意“先行”垫付。对于追偿,在法律和规定条文的双重空子下,恐怕只能走漫长的司法追讨之路了。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