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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推行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桑仪程
661
前言:为减轻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增强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泸州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该试行方案明确了救助范围,即凡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相关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享受该医疗救助。为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地区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

为减轻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增强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泸州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该试行方案明确了救助范围,即凡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相关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享受该医疗救助。救助条件及标准为:

(一)符合条件的、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

(二)符合条件的、因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的,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泸州电视台记者郭锐程涛)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既要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又要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为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地区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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