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从7月1日开始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获悉,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高,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样,自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今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为1380元。根据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75元提高到966元。
“我市7月、8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已按原标准发放完毕,将在发放9月份失业保险金时补发7月、8月调标差额部分。”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有关负责人告诉,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3万人,有4271名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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