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的通知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条例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并且有关城镇居民与农民统一待遇标准、异地户籍人士可在广东享受失业保险等内容备受关注。条例中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改变了此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下面为大家具体解读。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做了调整。调整后,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与城镇职工相同,需满足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非自愿性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对于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其缴费权益将继续保留,待下次符合条件时,缴费年限可累计。
据了解,在2014年6月30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无需缴费,在失业时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新《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实行同样的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并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新政将农民的保障水平大幅提高。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由1104元/月提高至1320元/月。
据介绍,新《条例》实施后,2014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会包括两部分: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失业保险金。此次政策调整前,我市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无需区分是自愿或非自愿性失业。此次调整强调非自愿性失业。调整后,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相同,具体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劳动合同期满;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条例统一了城镇居民与农民工的待遇标准,这使得在制度上消除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并且两个群体能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进一步促进就业,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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