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时间不断延长职工孕妇看到希望

洪力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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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补缴”生育保费的时间不算数;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应延长至98天……

“补缴”生育保费的时间不算数;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应延长至98天……记者昨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今年5月,该局出台“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如下五项调整:

“补缴”时间不算正常参保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延长

女职工生育,不仅产假从以前的90天延长至98天,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相应的也应明确为98天,“明确此项,以保证津贴办理的程序问题”。

护理假津贴不再需《独生证》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首次产检需到定点机构怀孕职工

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津贴申报规定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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