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了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新疆调整了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提高至57.688万元。这一标准比2014年度增加了37780元。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按照新的标准做好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支付工作。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自治区确定2015年度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基数为28844元,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今年1月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将按新标准赔付。
据介绍,因工作导致死亡、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是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单位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相关知识普及——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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