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一人大病,全家返贫”的现象在中国并不罕见,为改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17日表示,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总体来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在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韩金峰表示,自2013年山东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山东17地市新农合职能、机构等移交已基本完成,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初步形成,8月底前将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
“考虑到去年我省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韩金峰表示,自2015年起,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将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韩金峰介绍说,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
据了解,山东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据统计,截至目前,山东省大病保险已经对962人次给予了补偿,补偿费用总额376.1万元。
各统筹地区于2014年4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山东省人社厅会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生委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年底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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