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并轨。经济导报19日从山东省人社厅了解到,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现统筹后,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居民大病医保制度打破了原本的病种限制,以居民的实际负担为报销的标准,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承办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不再受病种限制去年11月下旬,山东省决定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导报注意到,两种医保整合后,山东省的大病保险制度不再是单纯从病种角度,而是以居民实际花费额度为基础。意见明确,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今年作为保险整合的过渡期,我省也制定了相应政策确保新旧政策衔接。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山东省此前试点经验表明,整合之后农村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明显拓宽,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由原来新农合的1000多种增加到2400多种。筹资水平不断提升按照2012年8月六部委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筹资来自于基本医保的结余。按照当时国务院医改办对一万多个数据的测算,要达到人均筹资40元,才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
导报了解到,此前山东大病保险只制定针对农村的标准,仅15元/人,为各省份中最低。新出台的意见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随较此前有大幅度提高,仍低于人均40元这一标准。据媒体报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去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大病保险项目整体来看是亏损的。因此,我省明确,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统筹层次的提高是必然趋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接受导报时表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增长、过去应治未治就医需求的释放、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都带来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大病保险制度的完善运行需要尽快对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统筹层次,以及就医、结算管理制度、经办机构选择标准等基本政策进行合理而明确的规定,以避免产生新的制度碎片和社会不公。要求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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