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生育保险可以转移或续接
7月10日,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省人社厅有关通知,为确保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作变动期间待遇享受不间断,兰州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从7月1日起,兰州市医保、生育参保人员在工作变动期间,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
按照新规定,自7月1日起,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兰州市范围内工作单位调(变)动的,其人事工资关系确定后,由新人事工资所在单位按《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中明确的工资待遇起始时间进行社保关系补报,同级财政部门补拨,确保社保关系不中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同时补划个人账户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对新录入人员(含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工资关系确立之日起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
上述人员在补缴费用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兰州市医保局按参保人员予以报销。规定同时明确,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含企业)的参保职工,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内由单位补齐参保缴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发生上述情况的,其配偶未参保或未享受过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予报销。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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